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7 作者: 开云综合网/案例

  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枣庄市住建局的统一部署,决定自现在至2016年8月份,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工程质量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责任重大。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要求和省、市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自现在至2016年8月,在全市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全方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具体目标是:

  1.进一步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监测和建材生产供应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企业以及它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基本建立起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注册执业师签章制度,推行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告知制度。

  2.建筑市场秩序更规范,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得到一定效果遏制,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基本形成。

  3.工程实体质量稳步提升,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制加强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普遍的问题治理技术趋于成熟,治理率达到95%以上。

  4.建筑产业现代化积极地推进,形成预制装配构件生产能力;实施产业化住宅工程试点,建筑产业化住宅新开工面积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

  5.建立全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2015年上半年完成市场主体和人员的数据库建设,并与全省的工作平台接轨。

  6.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每年培训考核2000名一线名劳务作业人员。

  1.突出参建主体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鲁建管发〔2014〕6号)的规定,明确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图审、检测、监测及建材生产供应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内,承担对应的质量终身责任。政府投资的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企业相应质量终身责任,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所有新建项目开工前,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显著位置镶刻永久性铭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主要责任人姓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填写《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向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设计企业要建立五方主体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完工后统一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3.全面落实注册执业师签章制度,推行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告知制度。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37号令)、《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53号令)、《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47号令)等相关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由注册执业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完整的工程文件方为有效。建立建筑使用年数的限制告知制度,设计单位要建立工程设计档案,在工程到达临近设计年限前,设计单位要书面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可靠能力检验测试鉴定。

  4.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终身责任。建筑设计企业必须合法选择参建队伍,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合格建材,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测考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强化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实施工程单位要严格按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进行实施工程,关键工序要设立实物样板,实行质量管理标准化。监理单位要充分的发挥过程控制作用,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并监督实施。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图纸不予审查通过。质量检验机构要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报告,建材生产供应单位不得提供不合格建材。

  5.严格质量责任追究。实行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设计寿命内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上的问题的,依法严格处罚参建单位,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即使发生单位转让、合并与分立,个人工作调动与退休情形的,均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终身质量责任。企业解散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企业设立的分公司解散的,由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依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各类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监管,对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建设工程不予备案。强化建筑设计企业的质量责任,逐步加强对建筑设计企业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大对建筑设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其不良行为在监管平台曝光。

  2.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可以对企业采取责令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记入信息档案,对注册执业人员采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或终身不予注册、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等行政管理措施。凡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工程后全部或肢解转给他人、违反规定分包、借用他人资质资格承揽工程,以及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严惩重罚。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

  3.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明确强制招标的对象。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严禁以提供差异信息、限定区域和业绩等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理费不得作为竞标条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违反规定的一律作废标处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范标后履约行为,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探索开展标后评估。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职责,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严格落实《关于实施建筑工程优质优家计取标准的通知》(枣住建字〔2014〕15号),营造“优质优价”市场环境,激励施工企业的创优积极性。

  4.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和村镇工程监管。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建设活动以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要依法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限额以下的村镇建设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是实行封闭管理、超越权限办理建设工程审批事项,以及逃避监管或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镇党委书记、镇长是农村住房建设改造项目规范运行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利用现有的监管资源,健全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建立镇和村委会相结合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根据农村新型社区等村镇工程建设需要,及时调整充实乡镇政府监管力量。

  5.构建统一建筑市场。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的规定,凡是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凡是没有法律依据设置审批性备案、收取保证金的,都要全部取消。对外地企业进滕、外地企业入市,一律取消投标前的备案手续,改为承揽任务后的告知性合同备案,做到随时受理、及时办结。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建立统一开放的现代建筑市场。

  1.认真执行设计程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强化勘察现场作业质量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加强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装饰、幕墙、消防、智能、节能、抗震、深基坑边坡支护等专项设计文件审查力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信用档案,及时将施工图审查中相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处罚情况等记入信用档案。

  2.狠抓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专项治理措施列入竞标内容。工程造价监管机构应对专项治理给予合理的价格政策支持,施工单位因采取专项治理措施所增加且定额中未包括的相关费用,要列入工程措施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专项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监督计划,通过抽查、巡查、专项检查等手段,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针对屋面、外墙面、卫生间渗漏,楼地面裂缝,房屋开间尺寸等质量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并落实到位。项目开工前,要向社会公开承诺防治目标,并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设计文件要单设防治专篇;施工关键工序要设立实物样板,施工过程各阶段要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逐道工序由操作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对桩基施工、混凝土浇筑、防水作业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严把建材质量关,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建筑材料质量追溯制度,完善见证取样和检验验收制度,保证建材的有效监管和质量可靠。到2017年年底,所有城区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对现场施工质量负总责。要积极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严格工程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住宅内部和相关公共部位设施全数检查,逐套逐间进行带水、带电、带负荷分户验收,建立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制度,复核比例不低于10%。创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示范工程,力争基本消除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3.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理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履行监理报告义务。

  4.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全面提升建筑品质。按照“把握基本原则、注重提升品质”的要求,优化建筑功能,从房间平面布置、模数尺寸、设备电气等方面进行人性化设计。坚持绿色、循环、低碳的建设理念,确保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减少落地外窗,慎用玻璃幕墙。从2015年开始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5.严格执行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将建设条件意见书与规划条件意见书一并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和划拨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同时,加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切实解决小区配套不到位、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6.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开发单位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单位未及时维修或拒绝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委托维修,相关费用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中支付。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较多、用户投诉频发、解决不及时的工程项目和参建主体,进行公开曝光。

  7.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人员、经费、设备、车辆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实行差别化管理,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建立健全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制度,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测。

  1.制定发展规划。根据住建部、山东省、枣庄市发展规划,编制完成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近远期目标和工作措施,积极引进吸收先进技术,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体系和构配件、部品、部件配套技术,积极推广装配式结构体系、预制构配件、一体化装修等技术,引领建筑产业现代化有序推进。

  2.加大政策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出台的用地、规划、财政补贴、行政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和落实我市的优惠政策,加快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建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

  3.开展项目试点。积极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考察调研,依据发展规划,大力引导骨干企业转型升级,有针对性地选择试点示范项目,以点带面,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发展。了解掌握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建立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为推动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持。研究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等办法,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监管,加大生产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切实保障安全、抗震、保温、节能、耐用等性能。

  加快推进全市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2015年3月底前,建成覆盖全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主要材料生产供应单位等市场主体的数据库。2015年上半年,与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接轨。动态记录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执法处罚、评价结果和获奖等情况。公开曝光各类市场主体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建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评优等与评价结果挂钩的机制,改变主要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准入现状,充分发挥社会信用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按照《建设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项目经理实行记分管理。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起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与自有劳务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相应的劳务用工管理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对劳务费结算支付负责,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工资支付负监督管理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负相应责任。

  2.完善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建立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2014年年底前对全市所有在建工地的劳务人员逐一登记造册,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建立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统一的劳务人员身份识别方式,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企业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推进劳务人员的诚信信息管理,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引发的责任人,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领会住建部、省住建厅和枣庄住建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安排和部署,研究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制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针对文件要求,开展我市当前工作情况的调研。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各部门每季度对所辖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消除质量隐患。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各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成立滕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组织领导、措施落实和统筹协调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设计好落实工作的路线图、时间表,提出推进措施,抓好实施环节。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三)创新检查方式,严格执法处罚。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企业、直插现场)方式开展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建筑设计企业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各方参建主体是否按照标准配备现场项目部和管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健全,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质量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行政管理措施,及时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统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施工许可、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建立统一的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的实时传输、联网联控。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五)加大舆论宣传,注重社会监督。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公众举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对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开曝光,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室,韩彪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