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广东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等三个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管理,快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我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按照规划先行、政府主导、对接市场、有序推进原则,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储备、动态调整、资源配置、跟踪管理和综合分析,实现项目建设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对全省或区域发展具备极其重大影响的公路、铁路、机场、港航、能源、水利、信息、城建、环保和科技等领域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库,统筹管理入库项目,依据项目库编制基础设施三年滚动资本预算、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前期工作规划。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驻粤单位在我省投资建设项目、省属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属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第五条项目库依托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利用互联网运行管理项目申报、审核、更新、查询等工作。项目入库后,各项报批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
凡申请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资金,以及由省配置资源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实时共享项目库信息,对入库项目推进建设全过程实施审批、服务和监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资金等建设要素对接,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监测。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围绕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纲要和重大专项规划,统筹谋划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中长期发展需求,谋划储备本行业重点推进的项目;各地按照轻重缓急,谋划储备本地重点推进的项目。
第八条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条件成熟的项目,申报纳入项目库。
申报项目需包括以下基础信息: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论证情况,以及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资产金额来源等。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入库项目实行“挂号”管理。申报单位要及时组织并且开展储备项目各项前期研究工作,并提出论证报告。
第十条对提交论证报告的储备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地市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核,对符合规划布局、建设必要性的项目,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正式纳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入库项目实行唯一代码制度。项目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编码规则赋予代码,按照一项一码原则归集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入库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申报单位可申请前期工作经费,用于规划研究编制、方案编制,以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方面。前期工作经费开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在每年8月底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全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规划,明确工作内容、责任单位和前期工作经费,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当作为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于省市共同出资的项目,已获得省级前期工作经费支持且批复建设的项目应在省级出资中抵扣前期工作经费。
对未获批准等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使用单位理应当及时提出前期工作经费核销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已经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结余资金应当依规定及时上缴,调整用于其他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前期工作项目,各地、各部门组织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对合乎条件的入库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入库项目涉及多部门办理事项的,申报单位理应当提前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省国土资源、林业、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统筹保障入库项目各项建设要素。
第十八条项目库与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及时办理入库项目审批、核准和各项报批手续,并通过数据对接的方式自动获取项目审批信息。
第十九条入库项目根据推进阶段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对前期工作已完成、建设手续基本完备、拟开工建设的项目,自动调整为新开工项目;对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投产的项目,自动调整为在建项目;对已建成的项目,自动调整为投产项目。
第二十条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入库项目监管,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一定的问题,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基础设施三年滚动资本预算和年度资本预算中明确的项目建设时序和投资规模,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做检查督导。
第二十二条项目库管理和运行工作包括:项目入库、信息动态调整、项目进度管理、项目退出等。
第二十三条项目库与国家、省相关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和及时来更新。按照谁录入、谁更新的原则,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库管理和运行,及时来更新项目信息。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建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或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论证评审提供对应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入库项目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由于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变更、建设条件不具备,无法继续推进的项目,由原申报单位提出退出建议,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将项目从项目库中移除。
第二十七条建立项目库工作考核机制。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市、部门,给予通报表扬、政策倾斜等奖励支持;对工作完成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减少前期工作经费安排。
第二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库运行管理做监督指导,督促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数据更新工作。省审计部门对项目库运行实施在线监督。
为进一步优化各类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快速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力促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根据《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70号),制定本方案。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以我省行政许可通用事项目录为基础,全面梳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切实解决审批不集中、流程不合理、审批时效低等问题,为推进项目建设提供有力制度支撑。基本思路为:
——精简审批事项。对影响审批效率的事项和环节,通过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整合等方式来进行精简。
——下放审批权限。按照下放权限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依法采取委托或授权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实行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行使。
——缩小实施范围。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小实施项目范围,制定项目审批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提高审批效率。
——实行并联办理。对同一阶段的审批事项合理并联。部门内部同时受理、同步办理、联合审批、一文出具;跨部门容缺受理,依托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门式、一网式办理。
——分类简化手续。对不一样投资项目,分类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快速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121项,经优化改革,取消3项;改为征求涉及部门意见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审查或评估8项,不再列入审批事项;整合35项为9项。优化整合后,保留审批事项82项。
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2项,明确实施项目范围,规范中介服务,破除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
(1)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海、跨大江大河、跨地市的以下项目,下放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新建水库外的水利工程,水电站,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22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省主干管网外的输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高速公路、国道外的公路项目,三级以下通航段非收费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危险废物回收处理、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下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办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长期资金市场融资、别的需要省综合平衡的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外的项目备案,全部下放属地办理。
(3)下放工程招标核准权限。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管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待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实施。
(4)下放省管项目用海预审权限。由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任部门就围填海、自然岸线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征得省海洋渔业部门同意后,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5)下放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不涉及跨地市和铁路、机场、核电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下放地市。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6)委托实施省管项目用地预审。将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1)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须履行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对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重大专项、基础设施年度资本预算或相关决策文件的项目,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单纯购置项目,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纯购置项目,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环境影响较大、资源开发利用,除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不同意见、反应强烈外的项目,可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
(4)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范围为: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工程;坝高超过200米或库容大于100亿立方米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米的1、2级大坝;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要区段油气输送管道;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米的特大桥;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米、墩高大于80米、跨度大于150米的铁路桥梁;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5)气候可行性论证。与天气特征情况紧密关联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等项目,应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程招标方式核准2项,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2)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2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3)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招标方式核准、节能审查3项,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方式核准、节能审查2项由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2项,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5)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海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4项,跨部门并联办理。
(6)政府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海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5项,跨部门并联办理。
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3项。其中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取消。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5项,明确实施项目范围,规范中介服务,破除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
(1)将“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环评文件审批”2项,合并为“环评文件及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1项。
(2)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
(3)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4)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5)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审批”2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和涉及水利水文工程审批”1项。
(6)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7)将“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2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及其以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8)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1)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将不涉及跨地市项目的省级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广州、深圳市。水利类项目中的改建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能源类项目中的背压式热电项目、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包括热电)项目、燃气发电(热电)项目、改建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风力发电项目,交通运输类项目中的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改建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采掘冶金类项目中的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的轧钢项目,机械建材类项目中的改扩建拆船项目,轻工纺织类项目中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味精生产项目、柠檬酸生产项目,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或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检查通过的地级市行业整治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明确可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印染(设漂染工序)项目、鞣革(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项目,燃气发电(热电)项目,珠江三角洲地区总规模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燃油锅炉(余热利用除外)等20类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地级市。
(2)委托、下放能评审批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节能审查委托广州、深圳市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及以上项目节能审查下放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3)将省管项目不涉及跨地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省管大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不涉及跨地市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7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安全性能条件审查等6项事项权限,下放地市。其中下放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待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后实施。
(4)将省管权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委托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2)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范围为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划分,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初步设计审查。
(3)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中,单纯购置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概算。
(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范围为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设计企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其中涉及可能会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项目,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实施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居住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消防设计审核。
(8)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性能条件审查。实施范围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备)的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安全性能条件审查。
(10)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范围为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单位周边安全控制范围内项目,出入境口岸、邮件和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等项目,依法应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1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实施范围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海上风电和陆上风电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实施范围为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1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广东省地质灾害易发分区图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做工程建设,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15)施工许可。实施范围为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2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2)政府投资项目的环评文件及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取水许可、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方案审核、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模块设计方案审批、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等20项,跨部门并联审批。
(3)企业投资项目,除上述20项外,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3项,跨部门并联办理。
试点开展项目设计的具体方案及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尽快推开规划、建筑、人防、消防等“多图联审”,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依法依规加强项目开工管理,统一明晰办理施工许可的材料清单,精简审批要件,确保项目开工既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又简化手续、加快办结。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1项,明确实施项目范围,规范中介服务,破除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
将“人防工程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验收)”、“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节能验收”、“抗震设防验收”、“安全防范工程完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验收”、“通航安全核查”、“航道专项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14项,合并为“联合验收”1项,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1)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批2项,部分移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本部及不向省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省级单位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省财政部门审核或批复;其他省级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批复,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3)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不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1项,下放地级以上市。
(1)消防验收。实施范围同消防设计审核。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消防验收。
(2)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针对重点领域投资项目特点,分类施策,进一步简化程序,快速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并做好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衔接。
1.合理划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须依次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等手续。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可简化办理相关程序,市、县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1)前述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范围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规划项目,且国家和省有明确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控制额度的,不再上报省政府,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商省财政部门落实资产金额来源后,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逐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论证并商省财政部门落实资产金额来源后,直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
(3)单纯购置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论证并商省财政部门落实资产金额来源后,按程序核定购置面积和购置金额。
(4)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商省财政部门落实资产金额来源后,按程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
(5)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按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6)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有关部门要采取并联审批方式,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7)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落实先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安排预算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不具备执行条件、未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提高财政资金支出效率。由财政全额投资,尚处在项目申报阶段并已落实建设资金的,且确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可从经批准安排的项目资产金额来源渠道安排部分前期工作经费。此类项目应在当年内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确保预算资金及时安排支出。
2.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涉及生态保护区的,若项目采用沿旧路两侧或单侧扩建,免除唯一性论证环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审且路线方案稳定后,即可开展初步设计工作。
3.简化农村公路项目相关手续。优化农村公路用地报批手续。取消农村公路用地预审,逐步优化农村公路整体用地审批程序,加快农村公路用地审批工作。简化乡村道路环评审批,乡村道路新改建工程环评采用登记表方式备案。
4.优化涉海审批程序。已列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和建设规划的项目,在审核审批阶段用海方案发生调整,如方案调整仍在原申请用海范围内,用海面积减少,不涉及用海方式变更,可直接按减少后的用海面积提出用海审批申请;如用海位置或用海面积变化不大,且用海方式变更后对海洋环境影响明显变小的,可在开展补充论证后,按补充论证后的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积提出用海审批申请。
5.产业园区已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且仍处于法律和法规有效期内,符合产业园区功能规划的园区内项目,简化办理相关手续。
6.涉及生态保护区(生态严控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审批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不作为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置条件,非法定不得开展建设活动的规划区不作为相关审批的前置条件。
1.压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整合监管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
2.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标准规定,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自觉规范投资行为。要严格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投资建设行为。实施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确保投资建设市场安全高效运行。
3.创新监管方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在线办理、监督管理、电子监察,实现部门间横向联通,部门到地方各级政府纵向贯通。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强化在线监测、项目审计、稽察、执法检查等手段,严格履行法律和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健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工作机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有关部门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实现相互连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全程监督。
4.强化信息公开。项目审批、监管和处罚等信息,除涉密信息外,一律向社会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和处罚结果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对不按要求公开信息的行为予以追责。充分的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
5.健全奖励惩罚机制。充分的发挥信用记录作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信评价较差或检查察觉缺陷较多的项目参建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对列入异常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的单位,在投资准入、政府补助资金及其他政府指令性计划指标安排等方面做严格限制。
(一)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调整审批事项清单,优化审批事项流程,明确审批事项具体实施范围和实施办法并公告实施。
(二)省有关部门要在本方案优化审批流程基础上,对本行业清理整合后保留的审批事项,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争取对外承诺办理时限总体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二左右,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更便捷的审批服务。
(三)各地、各部门要逐步落实项目代码制度,按照标准规范改造相关业务系统,实现与项目代码系统对接。项目单位在申办业务时应对项目进行赋码或检验,将代码作为项目建设周期唯一身份标识。各业务系统应及时将项目审批过程信息推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相关业务系统未对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前,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供标准窗口供各地各部门填报使用。
(四)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对各地各部门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建立奖励惩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为加快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紧密融合,提高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效率,持续扩大有效投资,根据《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70号),制定本方案。
由政府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直投项目和参股行业、地市子基金,为我省基础设施重点项目提供资本金,社会投资人对项目跟投跟贷、联合投资,充分的发挥政府资金的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加快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供给体系。
基金规模: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亿元,根据资金使用和项目储备情况安排规模。
资金来源。基金由政府和社会投资人共同出资。其中:政府首期出资规模200亿元。省政府出资120亿元,分两期拨付到位,基金注册后及时到位50亿元,2017年12月底到位70亿元。部分地市政府出资80亿元。地市政府出资原则上与省政府出资同步。政府后续根据社会投资人实际到位资金情况,按照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1:9的比例增加出资规模。
基金首期规模4000亿元,其中,社会投资人首期认缴出资3800亿元。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通过公开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银行、证券、保险、大规模的公司募集资金。社会投资人出资采取承诺出资,一次认缴,分期实缴。具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子基金组建。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支持行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和社会投资人牵头成立行业子基金,支持地市政府出资成立地市基础设施投资子基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行业和地市子基金应根据行业属性、地方实际和项目特点制定组建方案和操作细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
与平安集团合作设立并管理中国广东发展(平安)基金,主要投资大型基础设施,如高快速铁路、城轨、机场等。规模1500亿元,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资5%(75亿元),首期到位30亿元,其余由平安集团出资。中国广东发展(平安)基金作为子基金,与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同步组建。
省铁路发展基金按照省政府清理整合省级政策性基金的要求做规范,纳入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作为子基金管理。
基金期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5年,部分建设周期过长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期限可延长到30年。原则上当期募集的基金两个会计年度内提款完毕。
投资范围。基金重点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库中的准经营性项目,兼顾部分经营性项目。
投资方式。基金可以综合运用投资资本金、参股子基金投资、联合投资等多种方式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基金主要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同时作为母基金参股合乎条件的地市和行业子基金。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
投贷结合。鼓励和引导银行类合作金融机构在股权投资基础上,以债权形式为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支持短期流动性贷款。
联合投资。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人通过联合投资等多种方式对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收益模式及分配原则。基金收益根据项目类型确定,资金实际投放后计算收益。根据基金收益情况,对社会投资人予以让利。
基金担保。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作为基金合作担保机构,需要担保机构增信的项目,可选择合作担保机构担保。
咨询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和出资的地市政府负责同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等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专家、股东代表组成,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首席委员,对基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基金投资战略提出咨询意见,为基金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基金管理人。省发展改革委组建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和基金普通合伙人(GP),吸引社会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履行基金管理职能。
基金管理费。以优惠费率收取特殊的比例管理费,用于维护基金管理公司日常运营需要。具体管理费率在合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基金托管人。基金社会投资托管银行由社会投资人自行选择,相对集中托管。基金在托管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归集投资人资金,按约定及时划拨至投资项目,并归集项目投资收益和本金退出资金。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在托管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
投资决策机制。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项目投资及退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公司和社会投资人代表共同组成,成员5-7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交易结构、退出安排、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事务进行研究和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构成及议事规则由基金管理公司牵头拟定,经基金合伙人大会批准后执行,具体安排在合伙协议中明确。
投资流程。基金投资采用“独立评审”,即各社会投资人按照独立审核、风险自担的原则,在项目库中筛选确定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制定投融资方案,明确跟投跟贷安排,形成投资决策,签署投资合同,落实条件投放资金,并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存续期管理。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政府资金按基金实施方案确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比例匹配资金。
对资本金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可采取共同投资模式,由基金管理公司协调各社会投资人,开展投资谈判、落实增信措施,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联合投资方案,共同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积极协调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匹配资源、落实投资主体增信条件等方式,完善项目投资条件。
1.申请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项目一定要具有以下条件:计划新开工项目要求前期工作成熟,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备案,并已办理规划、用地、环评等手续,六个月内开工建设;在建项目要求各项建设手续完备,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所有项目均应依法履行评估论证程序,涉及安全评估的项目一定要进行安全评估。
2.申请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必须要提供以下材料:子基金设立方案或框架协议;子基金投资项目情况和筹资方案、财务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基金投放要求。基金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确保基金投资的及时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原则上,当年度募集的资金两个会计年度内投放完毕,社会投资人应按照承诺的规模和价格投放资金。社会投资人未能如期投放的规模,及时引入新的社会投资人参与投资。
退出期限。基金直投项目或出资合作设立子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退出方式。基金根据详细情况,采取项目回购、上市(包括IPO、新三板)、资产证券化、并购、清算等方式,与项目公司约定投资退出方式。
政府资金退出安排。在社会投资人本金及收益获得兑付之前政府资金不得退出。部分项目社会投资人愿意增加投资比例,要求购买政府出资部分股权的除外。基金存续期内,政府资金退出后,按程序报批后继续用于基金滚存使用。
(一)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基金章程和管理办法,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每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二)省发展改革委对基金管理公司做管理监督,并委托第三方对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情况做评估,及时评估基金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三)基金资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四)加强资金管理,托管银行应在取得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后,再划拨投资款项。
部门职责。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筹组工作;牵头建立基金咨询委员会;牵头组建基础设施项目库。省财政厅按照根据基金组建进度落实省级政府出资,配合做好基金组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年度对基金运营进行绩效评价;省审计厅根据基金运营情况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发展规划,做好本领域项目筛选和提出行业子基金组建需求等工作,推动项目前期工作。
地市职责。做好项目谋划,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协调项目主体落实建设条件;创造条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综合回报水平,促进项目与基金对接匹配;结合地方实际,提出设立子基金需求和方案;监督项目主体加强资金使用和工程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职责。负责基金运营管理工作;协调基金合伙人按约定出资到位;协调项目投资主体完善项目投资条件;每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社会投资人职责。在项目库中及时主动筛选确定项目,开展项目评审,制定投融资方案,明确跟投跟贷安排,按承诺规模和价格投放资金,确保承诺资金到位;负责项目投资财务顾问、基金托管与资金监管;确保项目公司资金专款专用,以及基金投资项目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主体职责。要及时申报项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遗漏实质信息;切实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加强资金和工程管理,控制成本,加快工程进度。
担保机构职责。充分的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属性,以优惠担保费率为项目增信;配合合作金融机构完善资金投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