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已获得节能检查定见并经过节能检验的项目,建造单位将项目悉数或部分转让的,假如项目能耗水相等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受让方是否需求从头处理节能检查定见或处理节能检查定见的改变? (2)已获得节能检查定见且正在建造的项目,建造单位是否能够将项目的一部分交由其关联方施行(即由关联方担任建造其间的一部分并获得该部分项目的所有权);该景象对项目处理节能检验是否有妨碍?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一是关于节能检查定见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则“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则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能够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被许可人假如要求改变节能检查定见内容,应当向相应节能检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是关于节能检查定见检验。依据《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出资项目节能检查定见的告诉》(京发改规〔2017〕4号)第五项“项目投入生产、运用前,建造单位应当对本项目节能检查定见执行状况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客观实在”,由建造单位对节能检查定见执行状况进行检验。感谢您对咱们平等的重视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