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封自家阳台的争议三个判例和两位律师给出不同答案
发布时间: 2024-04-25 作者: 开云综合网/案例

  在2月12日,绿城·诚园业主擅自封阳台被物业公司起诉一审败诉的消息传出之后,能不能封阳台再度成为业主关注的热点。

  在文末,我们做了一个小调查,经过约1700个网友投票,40%的网上的朋友表示不支持封窗,43%的网友支持封窗,16%的网友态度中立。总的来看,是否支持封窗者数量相当。

  从评论区热烈的讨论能够准确的看出,支持封阳台的根本原因是出于安全考虑,防止小孩或者宠物坠楼是比较主流的原因。此外,考虑到下雨、灰尘对室内卫生的影响等,也是网友觉得应封阳台的理由。

  当然,封阳台能增加室内使用面积,这也是很多人选择封阳台的秘而不宣的理由之一。

  而不支持封阳台的网友,则主要是考虑建筑外立面的统一性。成都有很多因为封阳台造成原建筑外立面改变,设计师的审美细节败给封窗的包工头的案例,在此记者就不一一列举。

  还有网友认为,虽然封窗看起来是只封了自己一户,但对整体建筑外立面的破坏,其实损坏了其他邻里的权益。“外立面整洁的房子,二手房都要更卖得起价。”不支持封阳台的观点一方,更多考虑是可能是影响项目品质,以及二手房价格。

  关于这样的一个问题,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三个案例,分别发生在辽宁葫芦岛万家昆仑小区(案号:(2021)辽14民终2063号)、江苏无锡蠡湖香樟园小区(案号:(2021)苏02民终4897号)和成都仁恒滨河湾小区(案号:(2019)川民再169号)。

  这三个案例的共同点都是业主前期都在购房时签署了含有“不能擅自封阳台”相关约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后期业主又因为种种原因封闭了阳台并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并且一审时都是业主败诉。

  但这三起案件进入二审之后,业主的诉求都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葫芦岛万家昆仑小区的业主和仁恒滨河湾的业主都在二审被判胜诉,而无锡香樟园小区的案件则被无锡市中院认定为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

  目前无锡香樟园的二审最终结果尚未公布。而葫芦岛万家昆仑小区和仁恒滨河湾业主封阳台的案件已分别被葫芦岛市中院和四川省高院进行了终审判决,结果是:万家昆仑业主胜诉,滨河湾业主败诉。

  从既往的案例来看,业主是有胜有负。关于是否能封阳台的讨论,我们采访结合相关案例,采访了两位律师,而他们得出了完全不一样的说法。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毅律师认为,“擅自封阳台既损害了业主的公共利益,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为在《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从产权证面积的角度来看,阳台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在自己的“专有部分”封自家阳台,为什么就违法了呢?

  张毅律师举例说,“比如说户内的承重墙也是属于业主本人的专有部分,但不能说因为是个人的专有部分就把它敲掉,这样就损害了建筑物安全和其他业主的利益了。封阳台同理。”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封阳台是损害了建筑物的外观,建筑物外立面是业主共有,涉及公共利益。同时封阳台使用的玻璃门窗可能增加建筑荷载,对建筑安全会有影响。

  破坏承重墙和擅自封阳台行之一样,两者的差异只是损害公共利益的程度不同,但实质上都是损害了公共利益,也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陈逢逢律师则认为,在封阳台的诉讼中,一个诉讼的关键是业主提前签订了《临时管理规约》,但这个《临时管理规约》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也有讨论的余地。

  陈逢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七、十一条相关规定中提到: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主要是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方面的事务,而不是业主在专有面积内的事项。

  因此业主在购房时签订的《临时管理规约》中,如有侵害或限制买受人或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的条款,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在上述三起案例中,当二审法院判决业主胜诉时,也会主要参考原《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目前适用的《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七条中,也有相关规定。

  而《临时管理规约》是购房时的格式条款,因此《规约》中因为有限制、排除业主对不动产专有面积使用处置权的条款而被视为无效。而这也是葫芦岛市中院做出业主胜诉判决的主要依据。

  但是,记者发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就仁恒滨河湾封阳台一案做出的终审判决中,对《合同法》第四十条的适用性做出了如下说明:限制业主封闭阳台是要求业主在法律范围内合法行使权利,并未影响业主按建筑规划设计要求对阳台的正常使用,并非对业主物权的限制。该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同时,省高院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即: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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