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91号)有关要求,为严格落实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现就近年来新建、改扩建、技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审查验收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十四五”以来新建、改扩建、技改工业项目,并通过自治区、中卫市节能审查机关节能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1、2)。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的基本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做验收,并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未经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审查验收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自主开展。项目节能验收内容及程序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和国家节能中心编制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要求执行。节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节能审查机关对建筑设计企业上报的节能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备案回执单。
(一)各县(区)工信部门,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要格外的重视本次节能审查验收工作,认真梳理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督促已建成投产的项目及建筑设计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完成项目节能验收工作;对未建成的项目延期验收,并督促企业建成后及时开展项目节能验收。
(二)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程序,认真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节能审查机关将责令建筑设计企业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筑设计企业、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宁夏)”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编制完成节能验收报告后,将纸质件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3)、电子版一份,报送至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中心530办公室)。联系人:丁爱锐,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