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1.0.1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本导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0.3 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重点是监督检查、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有关措施及落实情况,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节能要求指标,加强事前控制,把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节能工作行为放在首位。
1.0.4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1.0.5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制定监督工作方案。
2.0.3 涉及建筑节约能源的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和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情况。
2.0.4 建筑节能工程项目施工专项方案及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
2.0.6 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的确认情况。
3.1.1 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与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相符。
3.1.2 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的核查情况。
3.1.4 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材料的品质产生了质疑时,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材料按特殊的比例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检验测试单位进行检测。
3.2.1 基层表面空鼓、开裂、松动、风化及平整度及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的处理。
3.2.2 保温层施工应结合不同工程做法根据相关规范规定,由各地制定监督抽查内容,重点对保温、牢固、开裂、渗漏、耐久性、防火等性能进行抽查。
3.2.3 雨水管卡具、女儿墙、分隔缝、变形缝、挑梁、连梁、壁柱、空调板、空调管洞、门窗洞口等易产生热桥部位保温措施。
3.2.5 不一样的材料基体交接处、容易碰撞的阳角及门窗洞口转角处等特殊部位的保温层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3.2.6 隔汽层构造处理、穿透隔汽层处密封措施、隔汽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处理。
3.3.1 非采暖公共间(如普通住宅楼梯间、高层住宅疏散楼梯间、电梯前室、公共通道、公共大堂大厅、地下室等)按图施工情况。
3.5.8 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及中空玻璃均压管密封及中空玻璃露点复检情况。
3.6.2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平整度、坡向、细部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措施。
3.7.2 地面保温层、隔离层、防潮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保温层的厚度。
3.7.5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首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地面、采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及底面非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地面等隔断热桥保温措施。
3.9.1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
3 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加固等处的冷桥处理。
3.9.3 各种空调机组的安装、与风管连接的情况及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检测。
3.9.6 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选型及安装。
3.9.7 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装置、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选型及安装。
3.9.9 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及配件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安装和冷桥隔断的措施。
3.9.10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好后的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通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和调试检测。
3.10.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好后的系统试运转及调试情况。
3.11.2 住宅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照明的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安装。
3.12.2 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与空调、采暖、配电和照明等系统联动运行、监测情况。
4.0.1 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范规程的一般问题,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4.0.2 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的、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的、不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未进行复审和备案的、没有建筑节能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的、没有做建筑节能工程项目施工示范样板的,应当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4.0.3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质量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 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测试,采暖、通风与空调、照明系统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发现的质量上的问题整改报告等;
3 检查相关节能分部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及合格依据,以及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6.0.2 对建筑节能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包括图纸是否经过审图机构审查和到节能管理部门备案、节能材料进场是否经过复试、节能工程是否有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是否有施工示范样板、是否有节能专项验收等。
6.0.3 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监督机构对涉及建筑节能系统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来监督抽测、检测记录。
6.0.6 建筑节能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