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1年度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的信息
发布时间: 2024-01-17 作者: Kaiyun主页/企业新闻

  根据《关于印发〈普陀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意见〉的通知》(普发改规范〔2019〕2号)要求,我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即日起启动2021年度本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请合乎条件的单位,按照本《申报指南》要求做申报。具体如下: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且对区域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机构等。

  1、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经认定的,按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800元的资助,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最高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的,按上述资助标准基础上,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提高至80万元;并对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年节能量超过200吨标准煤的最高给予6万元资助,年节能量不超过200吨标准煤的最高给予3万元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前期诊断实际发生费用。同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仅限一家主体申报本项资助。

  3、获市级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资助的,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贡献,最高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区级匹配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开展节能产品研制,且该产品投放市场、实现良好销售情况,经认定的,按研发投入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项目,被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其中,装配整体式建筑单个项目区级匹配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他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单个项目区级匹配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在本区范围内实施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约能源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标煤折算),经认定的,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实现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以上,经认定的,按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600元的资助。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以上一项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3、申请以上建筑领域节能减排降碳资助的大型公共建筑,原则上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旅游饭店业企业成功创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在2020年1月1日后获得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并通过能源计量审查的,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按照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项目投资额的最高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重点用能企业接入市级重点用能企业监测平台并获市级资金资助的,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的,最高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我区范围内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项目并网验收规模给予500元/KWp的资助,或按项目光伏组件部分投资额给予1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公共机构实施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经认定的,按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800元的资助,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最高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公共机构成功创建国家、市级节能减排示范的,最高给予10万一次性奖励。

  企业、园区首次确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上海市“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资助的各类建设项目,要求体现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原则上应于2020年内完工,并于2021年实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申请区级资金匹配、奖励的各类项目,相关上级资助、资质或荣誉等,原则上应于2021年7月底前获得。其他情况由相关领域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节能办审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可在2021年8月15日前,向所在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申请材料向区机管局提交)。

  1、《2021年度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和项目书面申请报告。

  4、技术研发类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认证报告并附第三方认证资质证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出具业主和节能服务企业等合同各方签章同意申报的证明;按投资额资助的项目,需提交合同、发票等出资证明和审价报告;区级资金配套项目,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拨付凭证。

  区发改委会同节能减排各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普陀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意见〉的通知》(普发改规范〔2019〕2号)规定程序对申请资助项目开展审核,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区机管局分别向申报单位反馈申报结果。

  同一申报主体在本年度限申报一项区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资助。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区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资助。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投入的项目不享受上述资助,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根据真实的情况核定资助金额。

  申报对象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经查实的,立即取消一切资助资格并追缴资金,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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