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市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近日,市中区发展改革局开展了南康安置房、北康安置房、兴隆片区F1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验收,同步进行了节能事项的行政检查。
会上,专家验收组对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批准的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实际的建设规模及内容、主要耗能设备参数及能效水平、计量器具配备方案、能源消耗量、节能措施落实等情况做核查。节能专家仔细阅读相关报告和文件、实地查看项目耗能设备铭牌和计量器具仪表,详细核对、校验项目实际能耗量及数据图表资料,并与有关人员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做了深入交流。经审查后,专家验收组对节能验收工作需要补充完善内容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并出具了专家审查意见书。
行政检查组同步就项目建设方案、节能技术措施、节能管理措施、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总量等的落实情况做行政检查。对项目检查出的问题, 行政检查组下达整改通知,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根据节能验收和行政检查情况,工作组对项目单位提出了三点指导意见:一是切实增强能源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围绕物业用能管理的短板弱项,谋划管理、提前部署、合理的安排,确保能源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充分落实节能管理主体责任,要将节能管理责任落实到每户业主和每位物业人员,建立好楼宇水电气热能耗台账,定期巡检楼宇用能设备,充分调动一线物业管理人员主动参与节能宣传和管理的积极性;三是加强能源管理能力建设,通过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增强专业相关知识储备,切实提高能源管理上的水准,逐步消除楼宇用能浪费现象。
此次固投项目节能验收和节能行政检查,不仅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了能源浪费,强化市中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而且实现了“进一次门、查两项事”,减少了对项目和企业经营的干扰,推动市中区利企便民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节能审查和节能验收是每个项目单位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随着“双碳”时代的到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降耗显得日益重要,同时也要求项目单位对法定的权利义务更加重视并严格履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需向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提出验收申请,节能审查机关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做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需在3个月内认真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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