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02 作者: Kaiyun主页/企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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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支队,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印发的《全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吉防安委明电〔2021〕5号,以下简称《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属地党委、政府统一组织下,与有关部门一起积极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消除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现就专项整治有关工作安排部署通知如下:

  按照《整治工作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三阶段:一是全面排查阶段,9月20日前完成。二是集中整治阶段,9月21日至12月10日。三是巩固提升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

  (一)加强新改扩建高层建筑消防审验管理。一是严格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将新改扩建高层建筑作为审查重点,严查消防设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条文问题。二是规范竣工消防验收管理。切实做好现场评定,重点核查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局、建筑外墙外保温、装修、防火分隔、安全地疏散、消防电梯、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气等内容。

  (二)严格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管理。一是严把材料选用关。督促各方主体提升外墙外保温材料产品质量责任意识,建设、设计和实施工程单位按规定要求,优先选用《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中推广类技术及产品。二是严把进场验收复试关。建立材料进场验收台账,严格按批次核查进场保温材料的外观、规格尺寸、种类、出厂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要求进行复核检验,做好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三是严把施工管理关。实施工程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及相关施工规范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严禁将不合格外墙外保温材料用于工程实体。监理单位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外墙外保温工程实施监理。质量监督机构将外墙外保温工程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加大抽查抽测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四是严把竣工验收关。重点检查外墙外保温材料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本检验测试、复试报告等情况,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外墙外保温材料来现场抽样检测。

  (三)严肃查处外墙外保温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是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发现高层建筑的建筑设计企业、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测试单位,在设计、取样、检测、施工、验收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材料的品质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责任,对于负有责任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测试单位,一律依法严厉处罚。二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外墙外保温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高层建筑,要制定整改计划,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规范新改扩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一是全面梳理本辖区在建高层建筑数量和外墙外保温材料类型,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台账,限期整改完成。二是实施工程单位应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临时消防设施,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并严格管理,严禁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三是进行高层建筑局部改扩建时,施工区域应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杜绝施工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人员安全疏散。

  (五)强化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一是加强维修维护管理。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进行及时维修。物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二是加强联勤联训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住建部门要督促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小区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消防救援站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三是加强供水能力管理。市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向高层建筑供水的市政管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市政管网供水压力符合要求。

  (六)抓好安全疏散生命通道畅通工程。一是加强疏散通道管理。物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和住建、公安部门要结合打通“生命通道”行动,督促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堆放的杂物以及消防车通道障碍物,集中查处高层居住小区消防车通道占用、违规停放电瓶车、电瓶车违规充电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安全地疏散和通道畅通。二是加强消防标识管理。物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消防救援机构指导下,依规定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和路面及两侧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警示标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三是加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招牌的管理,纠正并制止各类广告牌、招牌遮挡建筑门窗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行为。

  (七)规范高层建筑用火用气管理。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加强对高层建筑燃气管道敷设、燃气用具使用的定期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包括外盘管及户内立管的腐蚀情况,防止活接连接处、丝扣连接处、穿楼板套管等处产生腐蚀性泄漏,检查高层建筑基础处回填土的沉降问题,防止入户引入管局部变形,导致严重断裂泄漏等问题。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十层以上住宅楼和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一)格外的重视,落实责任。各地住建、房产、城市管理部门要深刻吸取近期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认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严峻形势,格外的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紧紧围绕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精心谋划、严密组织、狠抓落实,以更有力的措施、更务实的作风,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自己职责对整治范围内在建高层建筑开展排查摸底,准确掌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现状,强化消防安全管控措施,用足用好处罚手段,积极努力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等开展联合检查,建立完整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及时总结,巩固经验。各地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做分析、评估,总结好的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推广应用到全省高层建筑消防监管工作中,全面将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持续推进,切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请各地以市(州)为单位,按照《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从9月起,每月23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7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