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令》所称民用修建,是指寓居修建、国家机关办公修建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修建。
民用修建节能,是指在确保民用修建运用功用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下降运用的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1)违反本《法令》规则的施行工程单位,未依照民用修建节能强制性标准做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处民用修建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布资质证书的部分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或许撤消资质证书;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2)违反本《法令》规则,施行工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布资质证书的部分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或许撤消资质证书;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