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报告编制内容
发布时间: 2023-08-25 作者: Kaiyun主页/企业新闻

  第十一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需依照国家和省上确定的编制指南编写,格式规范,内容深度达到评审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的基本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建筑设计企业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筑设计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限,延长期限不允许超出60个工作日。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有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不是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节能评审机构应按照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节能评审工作,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对于符合或修改后达到评审要求的项目,出具节能评审意见;对于不符合或修改后达不到评审要求的项目,出具不予通过节能评审的意见,并对项目评审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机关应当自作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节能审查信息。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超过预计开工时间6个月以上)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真实的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九条 节能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并逐级报原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各级审查机关对节能验收实施动态监管,对项目节能验收情况做不定期抽查。节能验收相关工作规程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对照项目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分析判定是否满足节能审查有关要求,包括建设方案、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降碳措施、能效水平、能源消费量等;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对节能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所负责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