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20)(以下简称《通则》)作为节能服务产业的国家标准,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以及业务模式、付款方式等都提供了参考,对节能服务产业形成有利保障和发展支撑。
节能项目的验收通常由用能单位负责。用能单位在收到节能服务企业的工程完工通知后,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甲乙双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进行节能量确认。
验收报告是全面衡量节能技改项目的成果性文件,验收报告的结论是节能服务企业获得节能服务费的依据。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双方产生争议时,验收报告就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定纷止争的重要文件。
验收报告的内容包含设备质量是不是合格、安装工艺是不是满足设计标准、运行工况是不是正常、节能量是不是达到设计标准、需要整改问题等内容。
验收报告最后要确定节能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合同规定,节能量达到设计目标,用能单位同意按照合同规定付款。
如果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且未书面提出工程不合格的,视为用能单位承认工程验收合格。因为节能效益是用时间来计算的,验收时间发生明显的变化必然对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和数量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在验收条款当中可以规定验收延误或延期的补偿方法。
项目验收报告签署之日或项目移交用能单位之日起,用能单位开始向节能服务企业支付用能服务费。
用能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项目应当在验收后即行移交,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运行管理的(能源托管型)项目在效益分享期限届满时移交。
移交时,双方签署移交备忘录(或移交清单),从管理的角度对运营管理的责任作出规定。正常运行管理节能设备及其整个生产系统是能源减少消耗或节能的前提。因此,明确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正常运行的标准都是应当确定的内容。
此外,移交备忘录还应包含移交的设备清单,详细列明节能服务企业移交项目时所涉及的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厂家等信息。
对于非托管型项目,项目改造完成后由用能单位运行管理,节能服务企业剩下的就是履行收取节能效益分享款的权利和一些设备维修维护等的义务。如果是能源托管型项目,移交完成后,节能服务企业的主要合同义务基本完成。
但无论是移交前还是移交后,凭清单交付均是双方需要共同遵守的合同义务。合同期满时,节能服务公司一定要按照项目清单将托管的项目完成、状态正常的移交给用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