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全力打造“放管服”改革永州升级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国、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民为本,坚持源头清理、全面规范,坚持分级实施、部门协同,通过组织并且开展专项行动,切实解决政务管理服务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过多过滥和“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明显问题,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创新更顺畅、营商环境更优化。
通过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最大限度精简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为规避责任、转嫁矛盾而要求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最大力度优化证明材料开具的办事流程,最高标准建立政府部门业务对接信息共享机制,全力打造证明材料精简规范、办事流程方便快捷、服务群众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全面清理各级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电台、电视台、 报刊杂志社及划入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单位暂不纳入此次清理范围)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是指由第三方开具、出具或颁发的,证明行政相对人能力、资格、经历或确认某种事实、关系的证明、证照及盖章类材料。行政职权以政府公布的工作部门权力清单为依据,公共服务以梳理公开的和实际开展的公共服务事项为依据。
(一)谁设定,谁清理。哪个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明材料,哪个单位负责对证明材料来清理、报送、规范。
(二)四个“一律取消”。凡是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能利用互联网核验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一)自查清理(10月31日前)。各级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本系统办理各类事项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单位要求本单位办理的证明材料来全面自查清理。清理过程中,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逐项提出取消保留意见;清理完成后,市本级各单位按要求填写《清理规范证明(盖章)材料汇总表》(见附件1),由主管部门将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填写的有关的资料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审改办(联系人:蒋毅竹;电线;邮箱:)。期间,市审改办深入市直重点部门单位,通过查阅工作记录、问卷调查等方式,确定企业和群众日常办事创业需要开具并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论证(11月1日至11月15日)。审改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采取集中审核、单位沟通、专家论证等方式,对自查报送情况做合法性、合理性审核,提出拟取消和保留意见,汇总形成取消清单和保留清单。
(三)审议公布(11月16日至11月30日)。市审改办将取消清单和保留清单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审定公布,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优化流程(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保留清单中的证明事项,各级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要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需提供材料和服务优化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部门之间的业务对接和核查反馈工作机制,优化信息共享和公共查询平台。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证明材料工作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政府部门作风建设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作出的部署要求,严格时间进度,提升工作标准,分级负责,确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顺利推进。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改部门要牵头抓好各项工作推动和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做好合法性审查的指导工作。各级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抓好本单位、本系统行业证明材料的清理上报和组织落实,各单位法制机构要把好法律关,做好合法性审查等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责任,按要求填写《责任人员信息表》(见附件2)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审改办。
(三)严格清单管理。今后,凡未列入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和已列入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的,各单位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不得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保留证明材料清单根据法律和法规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不断精简优化,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进行专门督查,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力,不能按时限要求和任务范围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对隐瞒未报,事后又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或对已经明确取消,又要求行政相对人继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各级监察部门要强化问责、切实追究责任。
3.“出具证明(盖章)单位”由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实施的,填写政府部门全称,由事业单位实施的,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全称填写,由企业实施的,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5.“清理意见”填写取消或保留。没有设定依据而要求保留的,须说明理由。取消的须明确取消后的管理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通过个人现有证照可以证明;(3)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能解决;(4)利用互联网核验可以证明;(5)通过其他方式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