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认证国家法律保证及方针支撑
发布时间: 2024-02-14 作者: wwwkaiyun.com

  《节能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则:公司可以依据自愿的准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则,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门或许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门授权认可的认证组织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认证请求,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许其包装上运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二十七条规则:出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假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许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四十八条规则了运用假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许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委为此专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价格、税收等鼓舞扶持性方针。如:2004年12月,财务部、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联合下发《节能产品政府收购施行定见》(财库【2004】185号文),将节能认证产品列入了《节能产品政府收购清单》。

  别的,节能产品认证还归入我国名牌产品的评选条件。国家开端施行节能产品优先收购方针。

  200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树立政府强制收购节能产品准则的告诉》,2007年8月10日,财务部国家开展变革委出台《节能技术改造财务奖赏资金办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

  2007年12月,财务部和发改委将空调机、打印机、显示器、坐便器、水嘴等9类产品列为政府强制收购节能产品,政府强制收购节能产品准则正式施行。最近,国家财务部、发改委又下发了《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收购清单的告诉》(财库[2009]10号)等。

  “十一五”期间,国家选用财务补贴的方法推行1.5亿只节能灯,招标产品均需取得节能产品认证。

  取得节能/节水产品认证产品,在申报我国名牌产品过程中,将获不同程度的加分。2008年,评选我国名牌的加分份额将到达15分,较2007年的10分又增加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