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及有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准确的通过自愿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出申请,经过取得认证资格的机构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方面的要求,依规定的程序,对合乎条件的用能产品,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该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按照本条规定,节能产品认证实行志愿原则。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向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过认证合格的,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在依法取得产品认证证书的用能产品或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这一标志是向消费者表明节能产品质量的证明,必须真实、有效。为避免在市场之间的竞争中出现假冒的节能产品,本条规定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不得将未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冒充认证产品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是指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局。同级有关部门,包括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所谓能源统计,是运用综合能源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和特有的计量形式,采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研究能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加工、转换、输送、储存、流转、使用等所有的环节运动过程、内部规律性和能源系统流程的平衡状况等数量关系的一项专门统计。它既反映能源的总量平衡,又反映能源的生产结构、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向,为国家制定能源政策,预测能源需求、制定能源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法的规定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改变过去能源统计方法单一、统计技术方法落后的状况,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
按照本条规定,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主要耗能行业是指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行业。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养和训练,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是为企业改进节能管理、引进节能技术、设备提供咨询、评估、检测、审计、设计等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专业机构。节能目标的完成,除应当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外,还应当充分的发挥节能服务机构的市场功能和作用。为推进企业加强管理、加快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效率,国家应当积极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税收扶持等措施,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促进节能服务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在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为公司可以提供商业化服务的同时,国家还应当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养和训练,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节能服务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具有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养和训练,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节能服务的能力,国家应当发挥节能服务机构的作用,鼓励这些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节能产业网是以互联网+节能为核心构建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站式节能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