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荐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装备产品,促进企业节能减碳、降本增效,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效提升,现组织并且开展2022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推荐的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应满足“十四五”时期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提效与绿色低碳发展需求,具备能效水平先进、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经济性好、推广应用潜力大等特点,特别是推荐一批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全流程系统节能提效的关键核心技术。具体包括三类:
一是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电子、轻工、纺织等行业大范围的应用的生产的全部过程节能新工艺或工艺替代技术,重点工序或关键设备革新优化技术,工艺系统集成优化技术等。二是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工业绿色微电网、储能应用、氢能高效制备及利用、原燃料替代等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技术。三是系统能源梯级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回收利用技术等能源回收利用技术。
一是数据中心、通信基站、通信机房等重点用能设施节能提效与绿色低碳有关技术,包括用于提升通信网络各类设备能效及系统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优先利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或自然冷源,以及用于促进数据中心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服务器利用率,加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分布式供能和微电网建设,利用余热余能、电池储能及梯次利用有关技术和产品等。二是利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能量流、物质流等信息采集监控、智能分析、精细管理、系统优化,提升能源、资源、环境管理上的水准的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技术等。
高效率节约能源装备和产品是指能效指标达到或优于相关国家标准1级能效等级的量产装备或终端产品。高效率节约能源装备包括高效电动机、变压器、工业锅炉、风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泵、塑料机械、内燃机等。高效节能产品有电动洗衣机、热水器、空气调节器、热泵、电冰箱、吸油烟机、燃气灶具、电饭锅、微波炉、洗碗机、空气净化器、电风扇、换气扇、显示器、智能坐便器等。
工业与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年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引导社会团体制定高质量标准,现组织并且开展2022年度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有法人资格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以下统称社会团体)正式对外发布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团体标准。申报的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应至少实施推广6个月以上(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且技术水平较高、实施推广效果较好,在推动技术创新、促进质量品牌提升、引领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等方面发挥非消极作用。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国际性的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主要包括:
(七)对于已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工业与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 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服务平台,按照自愿原则,对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全国性协会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全国性协会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8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4个。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国软件名城、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可推荐本城市(区域)1家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个条件的城市或区域只可推荐1家),报所在地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与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可直接对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述两类平台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一并推荐,不计入省级推荐数量。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全国性协会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审核平台申请报告,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优先推荐公益性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服务业绩突出、积极参加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等工作成效明显的服务平台(如拟申请信息类、培训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拟申请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500家以上),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荐意见。各有关全国性协会应立足本领域本行业特点,聚焦服务于产业集聚区中小企业,所推荐平台须经本协会认定、公示,征得平台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推荐至工业与信息化部。
工业与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并且开展 2022年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落实《关于促进老年用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优质老年用品产品推广应用,现组织并且开展2022年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开展老年用品研发、生产和贸易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可自愿申报。
(二)产品范围。老年服装服饰、日用辅助产品、养老照护产品、健康促进产品、适老化家居产品、适老环境改善产品等6大领域20个品类。
2.在市场销售一年以上,具备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用户认知度和满意度;
3.在设计、材料、技术、功能等方面具有创新性,能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多样化场景需求;
4.保证质量放心可靠和使用安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属于国家规定强制性市场准入要求范围的应获得相应准入资格。
工业与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培育和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一)强化梯度培育。各地要围绕提升中小企业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按照《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不断孵化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并促进其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
(二)加强政策支持。围绕落实《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政策,建立部门协同配合、一同推动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着力在资金、人才、创新、数字化绿色化转型等方面给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大力支持。
(三)开展精准服务。强化融资服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优质企业上市培育。加强创新服务,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广泛开展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优化发展环境。以优质中小企业培育为抓手,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将培优和纾困一体化考虑,同步加大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力度,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产学研协同创新向纵深发展,逐渐完备中小企业创新生态。认真总结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经验和做法,注重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五)加强动态管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3年。我部组织对入选满3年的公司进行复核,不合乎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将予以撤销。有效期内如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认定。
1.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申请,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愿提出复核申请,相关申请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需要也不建议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辅助申请。审核坚持公平公正,企业只要如实填报,并提供资料即可。
2.符合《办法》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认定标准,相关概念需按《办法》附件4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严格把握。
3.对于已列为我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的企业,不再推荐;对于与我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持股/被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企业,不予推荐。
推荐和初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核和推荐工作。择优组织符合申报要求企业填写“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初审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
审核公布。我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并发布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推荐和复核。复核工作以地方为主,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申报要求的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填写“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申请书”,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复核材料要求。要坚持严标准、进行严把关,通过现场调研与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逐一审查、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对于未通过复核的“小巨人”企业,也需说明原因。复核申请书及佐证材料留存备查。
审核公布。我部将组织专家重点从企业规模、创新能力、合规经营、产业导向等方面,对各地复核推荐企业进行形式审核,视情况对企业进行抽查,确定并发布通过复核的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为加强政策衔接,在该名单发布前,原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依然有效;在该名单发布后,原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自动失效,以该名单内企业为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按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做好评价材料填报工作,并提供必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word/excel格式电子版光盘一份)。有关数据指标截至2021年底,其中财务数据按照已审计的2021年会计报表填写。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年度文化和旅游系统青年科研人才扶持计划的通知
为推动文化和旅游研究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文化和旅游系统科研水平,培养与扶持青年科研人才,文化和旅游部近期启动2022年文化和旅游系统青年科研人才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计划主要面向文化和旅游系统具有科研职能单位的在职青年科研人员。申报人应具有3年以上文化和旅游系统科研单位工作经历,学术功底好、创新能力强,40岁以下(1982年1月之后出生),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无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
(二)扶持计划每年围绕不同研究主题开展,2022年研究主题为“珍贵历史艺术档案(表演类)数字化保护与利用”。申报人需依据研究主题提交项目策划方案。方案应突出创新性和实践性,利用数字化手段及新媒体技术,充分挖掘档案资源的艺术价值,创新表现形态和呈现方式,实现对档案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推动艺术档案活起来传下去。
(三)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研究及策划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诺申报人及其研究方案一旦入选,本单位将提供保障条件,确保其研究工作按计划实施。
(一)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将指导入选扶持计划的青年科研人员围绕研究主题开展科研实践。扶持计划周期为1年,每项资助研究经费1.5万元。研究周期内,申报人按照研究及策划方案定期提交短视频形式的科研实践成果(10个以上)、策划项目结项报告(1万字以上)。
(二)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将结合年度研究主题,对入选青年科研人员进行集中专题培训。具体培训方案另行通知,培训费及培训期间食宿费由科技教育司承担,学员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扶持计划期满后,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将答辩,完成全部科研实践任务且顺利通过答辩的,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结项。未通过答辩或未完成的,将依据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整改、终止或撤项。
(四)扶持计划中产生的优秀科研成果将在我部政府门户网站“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成果”专栏及相关新媒体平台进行集中宣传展示。
(五)鼓励省级文化和旅政部门及所在单位对入选扶持计划的青年科研人员给予资金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的支持和帮扶。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 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2019年认定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企业须于7月31日前登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完成高企申报。
各地方高企管理机构须于8月31日前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地方高企管理机构印章或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印章后,在线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
(一)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上传。
(二)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申请。
(三)首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四)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查询各地方高企管理机构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一)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数字化改革,实现全生命周期电子化管理,严禁各地收取企业纸质材料。各地方高企管理机构应引导企业运用“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的“政策告知”“智能评测”“辅助申报”“云端培训”等功能模块获悉申报信息、测评认定条件、编制申报材料、熟知申报要求。
(二)各地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联动,完善高企申报审核协调机制,共同开展企业申报信息的形式审查,严把企业质量关。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统一为企业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地方高企管理机构应狠抓“科技惠企政策十条”等扎实落地,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合同登记所得税减免等普惠性政策落实,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可先行给予财政奖励。
(四)各地方高企管理机构应加强高企申报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主动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申报全过程监察,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 2022年度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对象:本省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现职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且满足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在浙的部属企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委托,也可以在我省申报。
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等专业评审按照《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及《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可登陆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网址查询。
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文件执行。申报人员需在“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登录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数字经济系统-浙企要素-人才服务-浙里工程师-继续教育”)登记,申报时核验近三年学时证明。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 2022年度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1.专业范围:机电制造、信息技术、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等6个专业。
2.申报对象:省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现职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且满足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在浙的部属企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委托,也可以在我省申报。
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要求按照《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执行,具体可登陆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网址查询。
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文件执行。申报人员需在“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登录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数字经济系统-浙企要素-人才服务-浙里工程师-继续教育”)登记,申报时核验近三年学时证明。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 2021年度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2〕3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经信服务〔2020〕153号),现将我省2021年度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浙江省内从事工业设计工作,且符合《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规定要求的人员均可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对照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120分以上或具有工业设计专业标志性成果之一者,可免予高级工业设计师业务考试,且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关文件可以从省经信厅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三)继续教育要求。根据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文件精神,申报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申报人员可登录“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登记,申报时上传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出具的年度学时证明。
(一)申报人员通过全省统一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在线申报(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网站首页下载)。申报对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专业工作年限均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材料需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在省经信厅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和其他网上申报材料按个人申报、单位审核、逐级报送的原则逐级审核推荐。个人申报材料由市经信局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需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专业对口原则报送至省经信厅。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可通过其人事代理机构,经市经信局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根据专业对口原则报送至省经信厅。
(三)申报人用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登录后,需先在系统上完善个人业绩档案。用人单位(法人账号初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要认真审核业绩档案,确保信息无误。
(四)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的学历学位、照片、论文等信息可在系统中自动提取。如系统无法提取,需上传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由“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2001年之前毕业的请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扫描件。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五)在职在岗证明。企业申报对象需提供近三年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六)申报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申报人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需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七)转(兼)评、对照量化赋分标准达到规定分值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标志性成果免试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者,均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八)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事业单位审核推荐时需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 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32号)以及非涉密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要求,现就我省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条件的园区可自愿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全省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4.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问题诉求。
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专利或者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首批次新材料分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三档。
1.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新材料产品在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2.满足《新材料技术成熟度等级划分及定义》中定义的技术成熟度等级7-9级要求,并实现首次商业化销售。
3.产品及相关技术性能指标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属于国家特种许可要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产品不予认定。
1.国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技术水平国际先进且打破国际垄断、实现对国际一流企业产品同准水平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际、国内知名用户单位或重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2.国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打破国际垄断、可以实现降准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内知名用户单位或重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一)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分为目录认定和推荐认定两种方式,并实行目录认定为主,推荐认定为辅的原则。
(二)本次认定适用目录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工信部原函〔2021〕384号)和《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浙经信材料〔2021〕136号)。
(三)采用推荐认定方式的,需由本领域院士或本领域3个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专家推荐认定的产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国家关键领域短板材料清单或者省新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国外领先的新材料产品清单》《国内紧缺的新材料产品清单》《浙江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材料产品清单》内的产品。
2.产品或相关工艺、技术近五年内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根据《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安排要求,现将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工作站应有明确的管理制度,能为外国专家团队提供较好的工作、科研、生活及成果转化等服务保障,并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应具备一定规模,一般应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或省级以上各类研发机构,在当地及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引进外国专家的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导向,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高层次外国专家3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月,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咨询3次以上,指导培训产业人才40人次以上。
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依托学科专业领域应为我省或国家一流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高层次外国专家4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月,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指导6次以上,指导培养专业人才100人次以上。
引进的外国专家从事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与当地主导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引领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高层次外国专家10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组织人才技术推介对接20人次或指导培训产业人才60人次以上。
以上条件均为设站主体在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引进或已开展服务的外国专家。
(二)外国专家本人所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出入境签章记录页复印件;
(四)外国专家发挥作用所取得的成果证明材料,如论文、专利、突破的关键技术证书等;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 2022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复评工作的通知
根据《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杭经信联智能〔2018〕8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复评对象:根据《办法》第三章要求,需参加复评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2021年延期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1.申请认定企业按照《办法》第八条第2款要求于7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式1份。同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法人服务--市经信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在线办理--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在线.各区、县(市)经信部门按《办法》第八条1款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按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确定推荐名单,正式行文并将申请材料和汇总表一式1份(含电子文档)于8月15日前报送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按《办法》第八条3~6款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名单,经在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前,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复评材料报送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进行初审。2.初审通过后,由各区、县(市)经信部门统一将复评材料一式1份(含电子文档、汇总表、审查意见)于9月10日前报送市经信局。
根据《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有需变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要求暂缓评价或申请撤销的,由企业于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 2022年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完成阶段性临床实验。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由我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的1类和2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在国内开展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由我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新药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完成时间以每期临床试验数据库锁定声明为准,Ⅲ期临床试验完成时间以获得的药品注册证书日期为准。
6.完成阶段性临床试验的佐证材料(选择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锁定声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与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沟通记录或其他佐证材料);
7.进入下一阶段临床试验的佐证材料(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出具的药物临床试验审批件、申请单位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的合同及付款凭证);
5.完成临床试验的佐证材料(申请单位与临床研究机构签订的临床研究合同、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等);
6.知识产权相关佐证材料(与产品直接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2021年5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内首次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盟(CE)、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认证或准入授权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取得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获证后实现该产品在国外市场销售。对单个企业采用同一方法所取得的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取得FDA、CE、PMDA等市场准入资质的,奖励不超过两个产品。
3.FDA、EMA、欧盟(CE)、PMDA等市场准入监管单位或认证机构相关认证证书或准入授权函的复印件(原件和翻译件);
2021年5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内,本市医疗机构采购经省经信厅认定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2020和2021年度国际、国内、省内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的医疗器械,采购金额在150万元以上;本市医疗机构实际使用经市经信局认定为创新优质杭产药械,实际使用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同一个产品申报支持杭产药械应用奖补不得重复计算;纳入医院集采用量部分不得计入奖补范围。
1.2022年杭州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杭产药械应用项目申请表;
2.本市医疗机构与首台(套)医疗器械、创新优质杭产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4.申报有效周期内医院采购首台(套)医疗器械,金额和数量清单汇总表(采购金额须150万元以上);
5.申报有效周期内医院实际使用创新优质杭产药械的金额和数量清单汇总表(实际使用金额须1000万元以上);
2021年5月1日以后立项备案登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达到2亿元以上生物医药制造业项目。已享受杭州市级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注:企业申报时无须提供项目投资额相关的财务凭证和发票等材料,但需准备齐全项目相关资料,市经信局将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 2021年度“鲲鹏计划”大企业大集团上规模奖励的通知
在杭州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制造业独立法人企业,或在杭州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集团企业。2.单一企业申报口径。企业在杭没有母公司(包括母公司的母公司,以此类推)、没有制造业子公司(包括子公司的子公司,以此类推),应以单一企业独立法人进行申报。
3.集团企业申报口径。以集团母公司及其在杭制造业子公司的年度营业收入为奖励依据(集团母公司为非制造业企业的,其营收数据不纳入奖励范围)。集团企业包含的子公司范围以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为准,关系认定以2021年12月31日24:00为时间节点。
4.申报对象奖励年度在杭制造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含)以上。已申报2018、2019、2020年度奖励的企业,申报进档奖励。
1.对制造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市本级财政分别给予2000万元、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制造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的奖励政策,按“一事一议”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进档的奖励差额。
2.制造业年营业收入是指制造业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其中:制造业企业是指纳入2021年度杭州市规上工业统计年报库的企业,但不包括采矿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非制造业;年度营业收入以企业在统计、税务部门的申报数据为准,两者不一致的取较小数据。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杭州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第三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在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除外)。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申报单位在近三年中,没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无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或已整改到位。
申报条件(同时满足)为企业专利质押融资提供担保、专利权评价、专利资产评估等的服务机构。
《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0〕11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瞪羚企业政策兑现工作,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3、申报方式:企业登录高新区(滨江)瞪羚企业申报管理工作平台进行线上申报,扶持政策申报说明见
《高新区(滨江)瞪羚企业扶持政策申报说明》,系统在线申报流程见《杭州高新区(滨江)瞪羚扶持政策申报流程》。
1、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属地产业平台、街道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
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出孵企业房租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政策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出孵的企业,继续留区发展,给予两年50%的房租补贴(自毕业次日起可享受)。
经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培育,按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管理办法毕业的企业,出孵并留区发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好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2年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申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
为更好发挥双创基地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拓展创业就业空间、培育创新创业氛围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聚焦推动创业就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和全球化创业,依托基础好、创新强、有特色的区域、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通过试点示范完善全省双创发展生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并在全省推广,进一步把双创工作做实、做好、做出优质成效,推动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
浙江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功能定位主要聚焦创业就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全球化创业四个重点方向。选择创新创业资源丰富、体制机制基础好、示范带动能力强和组织实施条件较好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不同重点方向的双创示范基地。创建基本条件应结合申报方向体现差异化,原则上,企业示范基地聚焦融通创新方向开展创建工作;高校示范基地聚焦创业就业方向开展创建工作;科研院所示范基地聚焦精益创业方向开展创建工作;区域示范基地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从四个差异化功能定位中选择一个方向开展创建工作。(针对不同重点方向,需填报对应定量化指标)。
(一)创业就业方向。聚焦稳就业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支撑科研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群体开展创新创业,推进社会服务领域运用“互联网平台+创业单元”新模式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基础、取得成效、经验模式特色明显,每年带动形成一定规模的创业就业。
(二)融通创新方向。聚焦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加快推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链与产业链协同布局、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基础、取得成效、经验模式特色明显,着力打造融通创新的引领标杆,形成体系化融通创新格局。
(三)精益创业方向。聚焦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构建专业化、全链条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增强持续创新创业能力,加快培育成长型初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方面的工作基础、取得成效、经验模式特色明显,着力打造精益创业的集聚平台。
(四)全球化创业方向。聚焦深化开放创新合作,探索搭建创新创业国际化平台、深度参与全球创新创业合作、创新国际合作模式等方面的工作基础、取得成效、经验模式特色明显,不断拓展创新创业国际合作空间,着力打造全球化创业的重要节点。
高新区 关于组织开展 2021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市级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和《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杭科高〔2021〕90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市级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绩效评价对象
2.为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重大社会经济工作、开展重大科创活动和支持西部区县(市)创新发展,设立加分项,加分后评价总分不超过
关于开展 2022年萧山区省级及以上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上半年房租减免资助的申报通知
1.补助对象为利用自有房屋或租用非国有房屋建设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2022年1-6月给予园区内在孵企业减免租金,且不超过国有房屋减免政策标准(免除3个月租金、减半收取3个月)。
对2022年度参照国有房屋减租政策,实际为园区内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以上民营小微企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实际减免租金的50%资助,最高不超过
。同一运营主体已申请民营小微企业园房租减免补助的不再重复申请。资助申请一年两次,下半年资助申报另行通知。
社会组织及科普教育基地等。鼓励与辖区内省、市属单位和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合作申报和实施科普项目。一年内同家单位原则上仅能申报1个项目,已申报立项2022年第一批重点科普项目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2022年第二批重点科普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二、项目类型
。项目主要包括科普示范基地(特色学校)等科普功能基础设施建设,科普e站、科普画廊、科普特色活动室等科普阵地建设,企业产品展示、研发中心、高校实验室等科研类场馆,以及以防灾减灾、健康养生、环保低碳等为主题的互动类体验馆待建和待改造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创建)须符合全国、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或具有独创性,已被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项目形式包括科普类图书、多媒体资源、科普特色资源等,重点支持以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疫情防控、生态保护、食品安全及社会焦点、热点问题等题材内容的科普书籍挂图和科普剧本等。支持适用于电视台、公交系统、网络平台、电子屏等渠道传播的科普节目、科普音像制品和科普动漫作品等,以及适用于新媒体传播的公益性科普广告、科普信息、短片、互动游戏等数字化资源。
。项目包括举办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等重大科普活动,以及有特色、有创新的专题性科普活动等。能面向社会公众以及重点人群所开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形式和内容具有创新性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结合拱墅区实际,围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针对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和科普工作及其发展需要,实施软课题研究、科普工作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反工作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提升行动和监测体系建设等进行专项研究。
西湖区 转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工作的通知》
,且是申报资助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2.根据《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获得相关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且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1.专利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申请资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及对应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根据《余杭区鼓励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项目补助类)》(余科〔
的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组织并且开展2021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建有区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包括科技、经信等政府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认定时间截止至2021年12月);
(二)2020、2021两个年度连续在余杭区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2021年度研发投入(以余杭区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数为准,下同)实际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
(四)2021年度营业收入(以余杭区税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下同)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2亿元、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2021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5%、4%、3%(均含)以上,且2021年度研发投入较2020年度增长5%(含)以上;
(五)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不纳入本次申报范围;执行人工智能小镇政策、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等扶持政策的企业,已享受2021年度研发投入补助的实行就高补助。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最高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15%予以补助,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
政策条款文件第2条政策条款“按规定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科技型企业,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其他企业2%的额度对研发费用(自筹部分)给予资助,最高
3.2021年加计扣除专项报告,需原件;4.2021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可扫描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税务部门盖章的202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所有附表),需原件(税务盖章);
6.2021年度-至今收到的各类财政资金,2021年度收到的财政资金提供银行回单、收据等复印件;
8.规上企业需提供2021年统计年报中“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10.工商变更登记复印件(若从区外搬迁进区内企业需提供,可在亲情在线下载)
申报企业须在临平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临平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且当年度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
1.专利为企业自主申请并在2019年1月1日后(含)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申请企业,不含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专利权有效;
3.专利已实现产业化,自该专利申请之日起,形成的产品或服务2021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单个企业可申报多个项目,按所有符合条件项目2021年度销售收入的0.1%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总额以财政预算为限,应补助总额超出预算的,所有企业按同比例下调处理。本项目于2022年
根据关于印发《临平区支持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平政发〔
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企业建有区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包括浙江省级、杭州市级、原余杭区级科技、经信政府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认定时间截止至
2.2020、2021两个年度连续在临平区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2021年度研发投入(以临平区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数为准,下同)实际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
4.2021年度营业收入(以临平区税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下同)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2亿元、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2021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5%、4%、3%(均含)以上,且2021年度研发投入较2020年度增长5%(含)以上;
在临平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临平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且上年度亩均评价C类及以上的医药流通企业。
在临平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临平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且上年度亩均评价C类及以上的药物生产、试剂生产、医疗器械生产及上述平台服务型的生命健康企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联合体)、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人(MAH)等。
(99条第44-1条款)政策内容:对1类生物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下同)、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的创新药,2-5类生物制品、2类化学药、2-6类中药,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50%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亿元: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资助;顺利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还将分别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
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区生产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5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区生产的创新型2类医疗器械、3类医疗器械,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30%资助,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申请企业需承诺该企业作为所获临床试验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的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将该项目在本区进行产业化(化学药品在本区制剂生产),自获得资助之日起10年内不转让该项目,不迁离本区。
(99条第44-2条款)政策内容:对在国内临床试验研发费用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含Ⅱ期)后研究失败的创新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助:对1类生物制品、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的创新药,每个品种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的15%给予资助,经认定对Ⅱ、Ⅲ期临床试验研发费用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750万元扶持;Ⅱ、Ⅲ期临床试验合并进行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0万元。已得到杭州市生物医药项目研发资助或我区研发有偿资助的项目不享受该条款政策。
、扶持对象及条件申报企业须在临平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临平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且当年度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
一)申报条件①合作对象为我区企业与国内高校(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在中国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包含国内各大学、学院、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
②合作内容为开展技术合作,具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签订技术合同,近三年签订技术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含)之后,并且涵盖2021年度),且经过技术合同登记备案;③合作金额为合同金额30万元及以上,且2021年度有实际支付,以开具发票的开票时间为准;
④项目相关说明材料:项目简介、项目已取得的成果(专利、人才、经济效益,如有证明材料请提供相关文件);
关于申报临平区数字化的经济重点企业培育奖励及产业互联网和消费互联网平台奖励的通知
在临平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临平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当年度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单位。
1.申报条件(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2021年1月1日后落户临平(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并已纳入数字化的经济核心产业目录的规上企业,且2021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
②参加历年中国工业互联网大赛并获奖(领军组企业),于2021年1月1日后落户临平(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的企业。
③参加历年中国工业互联网大赛并获奖(新锐组企业),于2021年1月1日后落户临平(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且2021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1.申报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①企业为已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目录的规上数字经济领域企业。
②2021年度交易额10亿元以上,且平台年度服务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不含平台交易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