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我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等庄严承诺。
为扎实推进我市建设领域低碳发展,本文汇总并解读我市建设项目现行有关政策法规与技术标准,包含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等绿色低碳领域,便于我市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贯彻实施。
2021年7月29日通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7章,包括总则,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与改造,技术与应用,引导与激励,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第九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设区的市能结合本地实际执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注:厦门市地方法规已规定执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
2014年10月3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6月28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政府投融资项目、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招拍挂、协议出让的方式新获得建设用地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做建设,以一星级绿色建筑为主,鼓励建设二星级及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做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的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2008年7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8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建筑项目设计单位理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确定的要求做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做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新建住宅以及宾馆、医院、学校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规划设计应当预留安装太阳能或者高效空气源热泵等热水系统的位置。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场站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施工和验收,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属三级以上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着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用于热水供应、建筑照明或者其他用能系统。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有集中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使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实现供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有集中热水供应需求且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公共建筑,未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的,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建筑设计企业改正,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