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施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开展新式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理规则》(京财综[1999]1347号),标准本市建筑节能与开展新式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运用和办理,依据该规则第八条要求,拟定本方法。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同级财务部门上报下一年专项基金开销预算,经同级建委审阅赞同,报同级财务部门批阅后施行。预算内单个项目的调整,由建筑节能墙改办报经同级财务的主管部门赞同后施行。
第十条请求人向市或许区建筑节能墙改办公室提出请求后,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当在专项基金开销预算范围内对请求项目进行审阅,并报同级财务部门批阅。赞同后,财务部门将资金拨入相应的建筑节能墙改专项开销户。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公司进行技术改造需运用专项基金时,应分别向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书面请求。区县专项基金不足应用时,经区县建委核准,请求企业可向市节能墙改办提出请求。请求须一起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其他事务经费包含托付银行贷款的手续费和对建筑节能墙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赏(奖赏方法另定),奖赏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报经市建委审阅赞同,并向市财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财务部门赞同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