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利用能源,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自6月1日起施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共6章、33条。
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工作内容和适合使用的范围,明确节能审查意见的作用和效力,以及节能审查相关工作财政经费保障要求。
规定国家和地方节能审查工作职责,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强调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
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序要求,规定省级节能审查项目能耗管理权限,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条件。
规定区域节能审查实施条件和范围,明确跨区域、打捆等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要求。
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节能审查受理和节能评审要求,明确节能报告审核检查重点。
规定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逾期、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出现重大变动等情况的解决方法,规定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进行节能验收的管理要求。
规定国家和地方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强调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做监督检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要内容。
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节能服务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节能审查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措施。
加强节能审查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信用监管,强调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规定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明确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