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保证住宅区的开发建设符合规划、设计和物业管理要求,维护业主、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验收,是指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验收,是指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区物业移交给业大会,并由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区物业验收并接管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规划区域内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移交接管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省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验收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物业移交接管验收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住宅区物业已按详细规划与设计的具体方案建成交付使用,并在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60天内,应按本规定进行移交接管验收。
第六条 住宅区物业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对其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住宅区交付使用。
第七条 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验收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牵头,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房屋接管验收标准》、《高低压电气装置规程》、《城市绿化工程及检验收取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安全标志使用导则》、《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规定与规范,以及住宅区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组织业主大会、相关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移交接管验收。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具体与建筑设计企业办理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验收事宜。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的基本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已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手续;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建筑面积、用途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房屋接管验收标准》、《高低压电气装置规程》、《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安全标志使用导则》、《汗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住宅区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等文本;
(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完工验收资料;
业主大会如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有关的资料之日起15日内与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约定验收时间;
(三)经开发建筑设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验收并符合标准要求的,交接管双方应在7日内草拟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向全体业主公示15天;公示期后业主依法无异议的,签订《物业移交接管协议》,并办理接管手续;
(四)《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协议》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签订《物业移交接管协议》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物业经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应重新提请验收。
第十二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可实行分期物业移交验收,但相应的基础设施设备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必须基本满足业主的正常生活使用上的要求,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办理接管手续。
第十三条 住宅区验收合格后,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应将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协议》,以及物业移交接管验收资料送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未办理物业移交接管验收的住宅区物业,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继续落实物业管理,并对其的管理服务负最终责任。
业主大会成立后,如无正当理由不接管住宅区物业的,开发建筑设计企业不再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物业服务责任,由此引起的后果和造成的损失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移交接管验收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须将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设备、有关的资料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开发建筑设计企业违反本办法,未移交物业资料及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等用房以及业主共有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的,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建设、房地产、规划、市容、消防等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贪污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及非住宅商品房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移交接管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物业,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及业主大会可参照本办法,完善物业移交接管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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