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节能验收报告
发布时间: 2023-08-27 作者: Kaiyun主页/企业新闻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丁先生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一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需依照国家和省上确定的编制指南编写,格式规范,内容深度达到评审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的基本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对需落实能耗替代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使用的项目,应按照能耗解决方案编制指南编制能耗解决方案并提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使用承诺(见附件2)。

  建筑设计企业应出具书面承诺(见附件3),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二条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限,延长期限不允许超出60个工作日。

  第四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节能评审工作,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对于符合或修改后达到评审要求的项目,出具节能评审意见,标明“经评审,该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建议予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于不符合或修改后达不到评审要求的项目,出具不予通过节能评审的意见,标明“经评审,该项目存在XX问题,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建议不予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评审机构应对项目评审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有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不是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